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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开放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江西省开放教育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江西省开放教育同行业组织,从事开放教育的企事业单位、相关社会组织和工作者组成的社会团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组成不以赚钱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组织。本协会是行业性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结合开放教育调研研究、结合教育方面进行学术交流和研讨;是开展开放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是设立、组织、协调开放教育科研项目,推广开放教育科研成果和经验;是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开展开放教育评估、科研立项评审和成果鉴定等中介服务; 是组织和参与各会员单位相关奖项的评价、申报和推荐;是开展开放教育工作领域内的相关培训工作;是积极开展新闻宣传,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开放教育的相关信息,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年鉴、资料和出版物;是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团结各开放教育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工作者,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围绕中心、立足服务的工作方针,积极开展开放教育活动,为开放教育工作者和学习者服务,为开放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设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推动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江西省社联社会组织党建领导小组。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是江西省南昌市南京东路399号天御国际三楼。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团体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团体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团体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根据我省继续教育发展战略,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积极宣传、贯彻我省继续教育有关方针、政策,促进我省教育事业 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 加强我省各学习中心相互之间的交流学习,探讨我省开放教育的发展方向,开展开放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设立、组织、协调开放教育科研项目,推广开放教育科研成果和经验;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开展开放教育评估、科研立项评审和成果鉴定等中介服务;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 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单位及政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参谋、助手作用,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承担具体任务和工作,为政府的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 组织和参与各会员单位相关奖项的评价、申报和推荐。开展开放教育工作领域内的相关培训工作;

(五) 组织各会员单位的团体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举办展览会、洽谈会等,促进会员发展合作与交流;

(六) 积极开展新闻宣传,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开放教育的相关信息,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年鉴、资料和出版物。

(七) 承担教育部门和各学习中心委托的有关事项。协调、沟通有关开放教育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工作,组织开展开放教育的学习活动,依法举办实体机构,管理所属分支机构,从事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社会服务活动;

 (八)提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方面的服务。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章 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第二届理事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江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